《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二)
日期:2018-03-16 浏览

  2. 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六 劳动者维权条款

  1.劳动者催讨工资增利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则对此作了法律规定。

  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具体化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加以强化和具体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增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有三项:(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多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事由,并对相关的时间要求作了调整: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增加)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法规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中未将此项列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范围)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增加)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增加)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增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增加)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事由是: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增加)

  4.增加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和不得解除的法定事由

  (1) 增加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事项

  增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 增加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事项

  增加劳动者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取消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需补偿)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需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可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6.明确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 明确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

  ()适使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

  1. 对中低收入者的补偿年限不作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对比《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 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因不能胜任、或因用个人单位暴力、威胁、未付劳报酬等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显然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2.对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情况作了法律规定

  劳动法对此情况未作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也只规定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而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显得更为精确、具体。

  3.对高收入者设定最高补偿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对高收入者设定最高补偿年限

  劳动合同法明确:对适用最高补偿标准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高收入劳动者设定最高补偿标准,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

  5.设定赔偿金标准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