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
1.规定办理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规定经济补偿支付时间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规定劳动合同存档期限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九 集体合同
劳动法中对集体合同在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中分别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生效和效力。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形式、生效、效力、争议处理等加以规定。与劳动法对照,增加的内容有:
1. 订立的方式更具操作性
对于集体合同的订立,劳动法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 增加集体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设立了集体合同的法定形式: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二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
3.集体合同的效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设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下限
劳动法中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增加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此两项规定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下限设定构成了双重保护.
5.明确工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十 劳务派遣
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未有规定,针对劳动法颁布后劳动用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设专节作了具体规定。
1.设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及资质标准(第五十七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七条)
2.对用人单位义务、合同的性质、内容、年限、报酬等作具体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 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力
(1)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三条)
(2)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
4. 被派遣劳动者可依法被退回及解除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提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范作了法律规定。
1.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与全日制用工的不同点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可以同时订立多个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十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时效
1.原先订立的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留有一定的宽限期间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 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